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履行备案手续,实施备案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监督义务。一是事前审查义务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。二是事后监督义务。
网络内容服务商,全文为InternetContentProvider,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。服务简介: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。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(例如:58同城、新浪网、优酷、百度文库等。)信息搜索查询服务(例如:百度、搜狗搜索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,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。该《办法》共二十七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